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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沈铁吉林铁淞集团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与刘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铁道吉林市铁淞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刘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770号?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淞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贾波,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东,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林,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淞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诉被告刘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淞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淞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淞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淞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夏广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