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胡某诉文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胡某,村民。被告文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之间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启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