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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第1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武雪萍等与傅淑敏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玉萍,武祥萍,武定平,武福苹,武雪萍,傅淑敏,武永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第10238号申请执行人武玉萍,女。申请执行人武祥萍,女。被执行人武雪萍,女。申请执行人武定平,男。申请执行人武福苹,女。被申请执行人傅淑敏,女。被申请执行人武永苹,男。武雪萍、武祥萍、武玉萍、武定平、武福苹与傅淑敏、武永平共有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该案做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雪萍、武祥萍、武玉萍、武定平、武福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位于北京市xx区xxx西大街x号x幢x层五间南房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享有相应份额。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武雪萍、武祥萍、武玉萍、武定平、武福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位于北京市xx区xxx西大街x号x幢x层五间南房中的东数第一间归武雪萍所有,东数第二间归武祥萍所有,东数第三间归武玉萍所有,东数第四间归武定平所有,东数第五间归武福苹所有。。二、请相关部门依此裁定协助申请人武雪萍、武祥萍、武玉萍、武定平、武福苹办理上述房产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