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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义,谭某,徐某,吕某,黄某,王某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刑初字第0062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义,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5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被告人谭某,男,1995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5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5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5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6日被宁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1月4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2014年12月3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胜,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4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2014年12月3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义、谭某、徐某、吕某、黄某、王某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转换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翀、书记员苏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义、谭某、徐某、吕某、黄某、王某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义、谭某、徐某合伙先后在宁乡县大��营乡三仙坳村被告人黄某家、梅湖村被告人王某胜家等处开设赌场,在赌场内以丢骰子赌单双的形式组织、吸引谢某科、成某清等人进行赌博,按每人头100元等形式“抽水”获利。被告人吕某和李某(另案处理)合伙为赌场提供资金,在赌场内“放点”给韩某新、卢某等人,并聘请龙某斌(另案处理)帮忙记账、盯梢。期间,被告人王某义、谭某、徐某每人分得获利10000元,被告人吕某和李伟获利60000元,被告人黄某获利1300元,被告人王某胜获利1200元。2014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义、谭某、徐某在宁乡县大屯营乡梅湖村被告人王某胜家组织、吸引谢某科、成某清、韩某新、汤某华、卢某等人以丢骰子赌单双的形式赌博,按每人头100元等形式“抽水”获利。被告人吕某和李某合伙在该赌场内“放点”。后被公安局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赌资49290元,被���人谭某涉案赃款3000元,扣押被告人吕某用于“放点”的资金271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义向宁乡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义、谭某、徐某、吕某、黄某、王某胜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韩某新、汤某华、沈某文、苏某军、郑某杰、成某化、赵某辉、卢某、谢某科、成某清、李某香、李某、卢某霖、成某红、肖某波、郭某泉、庞某、余某强、王某兵、张某、成某智、王某培、龙某斌的证言;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义、谭某、徐某、吕某均于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黄某、王某胜于2014年7月23日被宁乡县公安局大屯营派出所抓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义、谭某、徐某、吕某、黄某、王某胜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质证且审查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义、谭某、徐某、吕某、黄某、王某胜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义、谭某、徐某、吕某、黄某、王某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义、谭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吕某、黄某、王某胜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义、谭某、徐某、吕某、黄某、王某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义能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及被告人王某义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宁乡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王某胜平时表现较好,监管条件较好,再犯罪风险较小,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某胜适用社区矫正。综合本��具体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义、谭某、徐某、吕某、黄某、王某胜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王某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被告人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原已羁押1个月4天,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被告人王某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宁乡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赃款人民币四万九千二百九十元、被告人谭某涉案赃款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吕某用于犯罪的财物人民币二万七千一百元及被告人王某义向宁乡县公安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天飞人民陪审员  彭爱平人民陪审员  喻瑞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