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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尚某某诉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余某某,男,现年30余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某某将应执行款5000元及利息300元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已经领取。至此,全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余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志权审 判 员 汤书雄代审判员 张 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白天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