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执字第0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翟卫宁与王劲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卫宁,王劲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阴执字第00098-2号申请执行人翟卫宁,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卫峪管区段城村。被执行人王劲林(曾用名王晓林),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中国人民银行华阴市支行家属楼。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民初字第00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翟卫宁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执行标的6025.00元,被执行人王劲林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民初字第009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迪五一审 判 员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卫锦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崔蕊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