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曹洋诉呼伦贝尔市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洋,呼伦贝尔市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3号原告曹洋,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宝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牧管局7号。法定代表人陈铁岭,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洋诉被告呼伦贝尔市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7元,减半收取2838.5元,由原告曹洋负担。审判员 蔡井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 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