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凌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玉波与曹关怀、王伟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波,曹关怀、王伟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刘玉波被告:曹关怀、王伟杰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曹关怀驾驶的,登记车主为王伟杰的鲁G×××××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1年,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