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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获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史献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穆应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