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250号原告周某。被告孙某,现在陕西省关中监狱(原马栏监狱)服刑。原告周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在陕西省关中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告2004年与前夫离婚后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5年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被告婚后不务正业,2012年11月因涉嫌盗窃被判刑四年6个月,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无任何和好可能。2013年12月原告曾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撤诉,撤诉后至今一直未能和好。故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告与前夫的孩子寇雷雷、寇苗苗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有三间平房、土地补偿款30000元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们2005年开始同居,2009年冬天分手,分手后我与别人同居生活了将近两年,期间她一直纠缠着我,我们也有联系,最后我就和那个女的分手,和原告领取了结婚证。现在如果原告要离婚,必须把我给他的四五万元给我,征地款是我家的地分配的,没有原告的,家里盖房时他只是给我帮忙是个打工的。现在要离婚可以,他最少要给我3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孙某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共同生活,2009年在孙某家共同修建平房三间,××××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孙某在2012年11月因涉嫌盗窃被判刑四年六个月,原告周某于2013年12月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我院劝解撤诉,撤诉后双方感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周某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孙某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经我院两次调解仍不能和好,故应当依法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周某当庭自愿放弃其他诉讼权利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不持异议。原告与前夫所生孩子寇雷雷、寇苗苗的抚养权,不属于本案涉及范围,故本案不予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婧代理审判员 王 泽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戈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