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李邦江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李邦江,魏传平,魏吉超,临邑桦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吴小亮,王金丽,吴勇堂,德州德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临盘镇马寨村驻地。法定代表人:李邦江。被申请人:李邦江。被申请人:魏传平。被申请人:魏吉超。被申请人:临邑桦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兴降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白艳青。被申请人: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抬头寺乡白桥村104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吴小亮。被申请人:吴小亮。被申请人:王金丽。被申请人:吴勇堂。被申请人:德州德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吴小亮。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邦江、被申请人魏传平、被申请人魏吉超、被申请人临邑桦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小亮、被申请人王金丽、被申请人吴勇堂、被申请人德州德吉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邦江、被申请人魏传平、被申请人魏吉超、被申请人临邑桦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德州德吉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小亮、被申请人王金丽、被申请人吴勇堂、被申请人德州德吉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熊 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国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