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南通惠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姜东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惠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姜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惠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新胜村8组。法定代表人李冲林,经理。被执行人姜东亮。申请执行人南通惠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东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姜东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南通惠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60000元。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姜东亮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F×××××汽车及苏F×××××汽车各1辆,现被执行人及所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暂不符合处置条件。另通过房屋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为0元,尚未执行到位260000元、案件受理费52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范 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