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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甲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帆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