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甲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帆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