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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骥、张玉发与夏道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骥,张玉发,夏道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骥,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镇。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发,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道壹,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张骥、张玉发因与被上诉人夏道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1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骥、张玉发上诉称:本案在池州市内构成重大影响,应由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在池州市辖区范围内构成重大影响,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第一审民事商案件范围。故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少斌审 判 员  徐阳亮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巩志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