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林与刘畅、娄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刘畅,娄华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马林,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西昌市铁路技校教师,。委托代理人蒋玲,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畅,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西昌市铁路技校职工,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娄华强,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於宏,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诉被告刘畅、娄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林未在法院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淑华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