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郎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郎某,女,汉族。被告向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对被告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艾朝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