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乐冬明与王鹏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冬明,王鹏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6号原告乐冬明。被告王鹏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冬明与被告王鹏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给付拖欠装修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乐冬明负担。审判员 李 智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光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