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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二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黄林国与姚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国,姚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二初字第534号原告黄林国,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被告姚建军,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国诉被告姚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林国以已与被告姚建军庭外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林国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建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国撤回对被告姚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林国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肖毅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建忠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