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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王云建、陆晓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王云建,陆晓静,王云生,王素苓,王伟,贾秀颖,王自强,XX,陆永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冰冰,行长。被告:王云建,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南曹庄村中大街6排7号。被告:陆晓静,农民。被告:王云生,农民。被告:王素苓,农民。被告:王伟,农民。被告:贾秀颖,农民。被告:王自强,居民。被告:XX,农民。被告:陆永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被告王云建、陆晓静、王云生、王素苓、王伟、贾秀颖、王自强、XX、陆永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九被告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云建、陆晓静、王云生、王素苓、王伟、贾秀颖、王自强、XX、陆永财的银行存款268710.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石宝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