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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董某与廊坊市东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德来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廊坊市东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德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董某。被告廊坊市东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周各庄新区7-3-102室。法定代表人魏某。被告深圳市诚德来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联南约宝龙一路华丰留学生产业园3栋2楼。法定代表人欧阳葵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廊坊市东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德来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廊坊市东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德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