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日照日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日照日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530号原告李和平。被告日照日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平诉被告日照日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2元,由原告李和平负担。审 判 长 陈可征审 判 员 吴 琰人民陪审员 贾吉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