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周付昌与万丽华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付昌,万丽华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周付昌,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丽华,男,46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付昌为与被告万丽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付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付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付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寇 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庆红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