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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周付昌与万丽华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付昌,万丽华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周付昌,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丽华,男,46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付昌为与被告万丽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付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付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付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寇 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庆红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