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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中勋塑业有限公司与宁波腾力塑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中勋塑业有限公司,宁波腾力塑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王鲁杰。原告:宁波市北仑中勋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谭正华,该总经理。被告:宁波腾力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干永君,该总经理。案外人王鲁杰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甬仑港商初字第196-1号查封位于被告宁波腾力塑模有限公司内的注塑机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审查该案期间,案外人王鲁杰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王鲁杰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王鲁杰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员 虞文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