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民一初字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金海与陈方俭、陈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海,陈方俭,陈方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田民一初字01265号原告黄金海,男,1978年12月18日出身,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朱青京,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方俭,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方培,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黄金海诉被告陈方俭、被告陈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青京,被告陈方俭、陈方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金海诉称:2013年9月6日被告陈方俭以购买车辆资金不足为由,提出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原告碍于面子便借给了被告,由陈方俭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因购买车辆资金不足,特向黄金海借款现金肆万元(40000元)整,借款人陈方俭,担保人陈方培、2013年9月6日。但自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整,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黄金海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所提交证据已经庭审质证,现本院认证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一张,用以证明借款事实,连带担保的事实。证据三、两位被告的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两被告的身份信息及住址等。证据四、(2014)田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于2014年曾经起诉过。以上证据,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质证。被告陈方俭、陈方培未答辩,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确定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9月6日陈方俭以购买车辆资金不足为由向黄金海借款40000元,借款由陈方培担保。借款人陈方俭出具借条,担保人陈方培签字确认,借条内容为:“本人因购买车辆资金不足,特向黄金海借款现金肆万元(40000元),借款人陈方俭,担保人陈方培,2013年9月6日”。原告经催要无果,诉讼来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公民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方俭向黄金海借款,并出具借条,担保人陈方培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在本院工作人员送达时陈方俭、陈方培亲属称该借款系赌债,但是经工作人员送达并告知后两被告未到庭说明相应情况,且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举证、答辩,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陈方培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确认,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黄金海持借条原件来院主张债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方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金海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陈方培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方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金阳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陶荣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