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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琪、盛淑怀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琪,盛淑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王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盛淑怀,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力,男,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琪、盛淑怀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即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案件款,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