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民初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劲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劲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2852号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千禧花园。法定代表人樊燕萍,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茂,系公司员工。被告何劲松,男。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劲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雷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