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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孙贺与马晓乐、赵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贺,马晓乐,赵顺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孙贺,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告:马晓乐,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告:赵顺义,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孙贺诉被告马晓乐、赵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要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利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姜金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