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彭山县鑫兴建材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彭山县鑫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黄玲玉,彭山县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彭山县鑫兴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建群申请人罗某某依据四川省彭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彭劳人仲案字第93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山县鑫兴建材有限公司己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申请人申请的被执行主体己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彭劳人仲案字第93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内容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万明审判员 毛荣龙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