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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伟与任小林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任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022-4号申请人李伟,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小林,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伟与任小林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调确字第00073号民事裁判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任小林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