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被告张某,男,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冯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