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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卢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卢某(曾用名卢某某),农民。被告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对其与被告的婚姻尚需考虑而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罗宗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月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