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皇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春与被执行人沈阳东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春,沈阳东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皇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常春。被执行人沈阳东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136号3门。法定代表人范永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常春与被执行人沈阳东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的(2008)皇民三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09年3月29日前主动履行本院调解书确立的给付内容。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阳东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64—16号1门及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64—16号2门两套房屋予以查封,并委托辽宁建设拍卖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对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64—16号2门房屋一套进行了公开拍卖,竞买人姜明利(身份证号码210114195510100630)以340万元最高价取得了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64—16号2门房屋的所有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64—16号2门,建筑面积811.68平方米(原卷号1515—2,证号001767,现房证号N090134992)的房屋所有权归竞买人姜明利(身份证号码210114195510100630)所有。二、竞买人姜明利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64—16号2门房屋的相关权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转移至竞买人姜明利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军审判员 金春华审判员 董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红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