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杨艳丽与王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杨艳丽。被告:王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丽诉被告王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杨艳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艳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艳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鲜于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