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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9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张定虎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定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054号罪犯张定虎,男,汉族,初中文化,1963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太刑初字第0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定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6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张定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张定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1)太刑初字第0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定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行驶途中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且交通肇事后逃逸。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定虎在服刑期间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从该犯所犯罪行、原判刑罚、犯罪具体情节等各方面综合考虑,不符合假释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定虎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