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生文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文,钟明,宋跃其,张刚,江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2086号申请执行人张生文。被执行人钟明。被执行人宋跃其。被执行人张刚。被执行人江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033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1469344元(含执行费169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明、宋跃其、张刚、江菲的银行存款1469344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46934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