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方昌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方昌杰,方冯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031号原告周娟。委托代理人邱丹(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20号大江天际一楼。法定代表人柳传林,总经理。被告方昌杰。被告方冯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娟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方昌杰、方冯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00元,共计5,500元由原告周娟负担。审 判 长 李曦筱人民陪审员 丁凤玲人民陪审员 葛一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邓 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