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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于兴平与吴财业、王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兴平,吴财业,王兴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0号原���于兴平,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告吴财业,男,汉族,现年45岁,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告王兴虎,男,汉族,现年44岁,初中文化,住高台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兴平与被告吴财业、王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5日原告以被告吴财业下落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兴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兴平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审判员  黄多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亚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