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于兴平与吴财业、王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兴平,吴财业,王兴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0号原���于兴平,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告吴财业,男,汉族,现年45岁,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告王兴虎,男,汉族,现年44岁,初中文化,住高台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兴平与被告吴财业、王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5日原告以被告吴财业下落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兴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兴平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审判员 黄多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亚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