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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法民初字第04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刘国权与陈辉宝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权,陈辉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4195号原告刘国权,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立安,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陈辉宝,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庆平,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权诉被告陈辉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权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国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5220元,由原告刘国权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