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恢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旭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恢字第0027号被执行人李旭。被执行人李旭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二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李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刑一庭于2014年12月23日移送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旭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李旭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余德金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余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