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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啟明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啟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王啟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告王啟明与被告孙宁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王啟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赔偿款75487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2日将上述赔偿款汇入本院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汇入本院账户的赔偿款75487元,予以清退给申请执行人王啟明。退款后,案件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远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