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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7

案件名称

阮正兰诉汪世宏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正兰,汪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阮正兰。被执行人汪世宏。申请人阮正兰与被申请人汪世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8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阮正兰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世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71,938.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9,119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0884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秦 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