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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嘉仲撤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桐乡市澳龙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诸杰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乡市澳龙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诸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仲撤字第20号申请人:桐乡市澳龙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山路***号职教中心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郭忠。委托代理人:沈建忠,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光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诸杰。申请人桐乡市澳龙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龙公司”)与被申请人诸杰劳动争议一案,前由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桐劳人仲案字[2014]第276号终局裁决。澳龙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澳龙公司诉称,2013年4月9日,诸杰与澳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因某种原因,劳动合同并非诸杰自己所签,但是按照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规定,诸杰必须亲自持劳动合同、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聘用登记表等到嘉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驾培科办理教练员IC卡,尽管劳动合同非诸杰所签,但此后的行为证明诸杰对该合同的追认,诸杰隐瞒了该事实。因此,澳龙公司认为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程序错误。故澳龙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诉讼费用由诸杰承担。被申请人诸杰口头答辩称,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桐劳人仲案字[2014]第276号仲裁裁决是正确的,澳龙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维持该裁决结果。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存在如下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经审查核实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澳龙公司以诸杰办理教练员IC卡的行为是对劳动合同的追认,诸杰在仲裁中隐瞒了该事实为由,申请撤销桐劳人仲案字[2014]第276号仲裁裁决,系针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而事实认定并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由,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桐乡市澳龙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人仲案字[2014]第27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桐乡市澳龙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坤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代理审判员  周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苏 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