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齐小生与杜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号原告齐小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石刚,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棋,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11号,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祝向前,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润泽,保险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齐小生诉被告杜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小生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0641.98元。二被告同意合理赔偿。经查,2014年10月26日18时许,杜棋驾驶冀C×××××号的轻型普通货车,沿2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草粮屯村路段时,因操作不慎与同向行驶的齐小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齐小生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杜棋负事故主要责任,齐小生负事故次要责任。杜棋驾驶的冀C×××××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齐小生伤后在昌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0天,伤情经诊断为腰1-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左侧锁骨撕脱骨折等。建议伤后休息3个月。杜棋为齐小生垫付了3000元费用。原告齐小生驾驶的电动车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车辆损失为920元(含残值30元),支付车损评估费12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前给付原告齐小生赔偿款18500元。二、被告杜棋自愿给付原告齐小生3000元,由于其已为原告垫付3000元,故不再实际履行。三、原告齐小生其余经济损失及被告杜棋应由原告齐小生承担的经济损失均自行负担。四、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