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郑来春与李秀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来春,李秀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郑来春,男,汉族。被告李秀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来春诉李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来春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秀花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来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来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环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秋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