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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郑来春与李秀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来春,李秀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郑来春,男,汉族。被告李秀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来春诉李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来春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秀花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来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来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环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秋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