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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舒伯元与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伯元,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3693号原告舒伯元。被告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振民。委托代理人陈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伯元诉被告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舒伯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舒伯元负担。审 判 长  王银燕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