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宿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宿某,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孙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某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少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孙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为民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