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65号-1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洪兵与张治文、闫秀芬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兵,张治文,闫秀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65号-1原告:洪兵被告:张治文被告:闫秀芬原告来洪兵与张治文、闫秀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于 冲审 判 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