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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65号-1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洪兵与张治文、闫秀芬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兵,张治文,闫秀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65号-1原告:洪兵被告:张治文被告:闫秀芬原告来洪兵与张治文、闫秀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于 冲审 判 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