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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埇执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郑书光与杨志清、凡英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书光,杨志清,凡英高,杨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宿埇执字第00666号申请执行人:郑书光,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蕲县。被申请人:杨志清,又名杨自清,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蕲县,现住祁县。被申请人:凡英高,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杨垒,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7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志清、凡英高、杨垒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何庆宏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