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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唐民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邓天华、叶华与叶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天华,叶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王茂功,孙根妹,金海芹,王明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唐民初字第00967号原告邓天华。委托代理人李潇菡,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赟,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叶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路南段六安市理会门窗公司综合楼一、四、五层。负责人陈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松,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功。被告孙根妹。被告金海芹。被告王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天华与被告叶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王茂功、孙根妹、金海芹、王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天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天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天华负担。审判员  黄立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