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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宋某某,女,生于1976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告:任某某,男,生于1975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雪梅 微信公众号“”